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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2013年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 : 2013-04--26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主 任:张  平     部 长:孟建柱     部 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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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

2012年沈阳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2012-07--11
2012年沈阳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29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服务业委的统一部署,为推进节能减排,拉动消费,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在我市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办理时间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每周三(工作日)办理。   二、办理地点   沈阳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地址: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院内,皇姑区文储路55号),咨询电话:86671188,86670099。   三、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补贴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向联合服务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   5.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发放补贴   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次审核相关信息:对符合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审核人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服务业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五、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领导负责制,抓好工作落实。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加大组织力度,及时沟通解决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广大车主的积极性,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联合服务窗口设在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由服务业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入驻,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设立政策咨询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一是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通过走访调研对政策涉及车辆做好摸底调查,对车主做好政策解析工作,使宣传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在联合服务窗口设立“补贴办理流程“公示板并编制发放明白纸;三是举行2012年沈阳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及政府相关领导、各主流媒体记者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四是通过专题片、跟踪报道等形式做好阶段式宣传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和政策运用水平;二要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完善的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反馈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进展情况;三要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防止虚开、倒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发生。   (五)做好资金清算和总结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及时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和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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